发布时间:2019-03-15 浏览次数:1173

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的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我省高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校育人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成立“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盟全称是“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联盟”。

第三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整体提升为目的,在山西省教育厅支持和指导下,由在晋高校自愿组成的校际合作组织。

第四条  联盟宗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加强交流合作,搭建交流沟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和联盟效应,推进各联盟成员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办学水平与社会声誉, 为推动山西省高等教育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本联盟的发起单位为: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农业大学  山西医科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山西财经大学中北大学太原科技大学长治医学院山西中医药大学山西大同大学忻州师范学院运城学院晋中学院太原工业学院山西工商学院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联合开展教师培训。探索教师培养新模式,通过开展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培养、培训等,为教师提供高质量、高效益的教育培训和开放灵活的教育途径,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七条  共建共享优质师资。建立和提供开放的交流平台,推进包括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在内的高校优秀教师在省内外高校开展经验宣讲和教学示范等工作,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

第八条  联合开展教学研究。探索教师在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选题、立项、建设、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合作方式。

第九条  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协调各成员单位规范而有效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开展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为我省各高校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教育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    推动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大力促进各成员单位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推进联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设网站——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发展联盟在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联盟设立联盟理事会,负责决定联盟各项重大事项。理事会由各联盟成员单位推荐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若干,负责联盟年度工作的策划安排和具体实施,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承办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推荐人选,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设秘书长 1人,由联盟理事会选定。

第十五条  本联盟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决定重大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并经参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六条  凡拥护联盟章程、有加入意愿的在晋高等学校,均可申请加入联盟。新增成员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报联盟理事会批准后加入。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需设立专门的联络员,负责与联盟秘书处之间联系及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除在晋高校外,其他有意参与联盟活动的单位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以“合作单位”的身份参加联盟。

第十九条  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盟理事会。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对联盟内部的重要决策、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等拥有表决权、监督权。

(二)各成员单位有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课题研究、信息交流、内外合作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四)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及各项活动、完成联盟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不收取会员费,具体活动经费来源包括各成员单位教师发展中心的经费、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以及社会资助等其他来源。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高校教师发展中心联盟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